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蕴华法官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蕴华法官

2026年9月7日上午9时49分至50分许,您接连不断地给我的13338283186号手机打了三个电话,因当时我正履行代理职责,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书面审调查询问活动,手机调成静音没有听到(也不能接听电话)。庭询活动至下午13时30分以后才结束,打开手机发现三个未接来电,以为是我之前向您要求旁听按照您的吩咐,一直跟进联系的倪鸣被控告以欺骗手段推广“AS电子股票”,涉嫌网络金融诈骗,但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按“组织领导传销罪”提起公诉一案(同时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倪鸣的老婆兼直推下线曾芳,倪鸣的直接推荐人林桓和他对外宣称的老婆潘丹,但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承办人潘国金警官以欺蒙手段办案,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案,并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人林跃(音)检察官恶意串通,违法、强行分案)的刘书记员来电通知开庭旁听时间。

因考虑到处于午休时间,我迟至当天下午16时57分许才回电查询,被告知是您打的电话,称您已经阅过案卷了,现在向我释明:“因为你作为传销链条上的参与人,不是本案的被害人,因此不能旁听”!我反问:“所有公民都可以旁听,为什么我不能旁听”?您又说:“有些人不能旁听,做过笔录的人不能旁听”。我指出:这个案件是有诈骗情节的;您回应:是传销还是诈骗,我们会审查。我反诘:你审查?林桓、潘丹的判决已经生效(2026年6月9日后),你至今不敢把判决书给我们,你还审查?!您申辩:判决书我们会按规定在人民法院网公示;我怼您:你公示?按照规定,刑事判决书必须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上网公示,你到现在还不公示,你还按规定?!您无言以对,只好摆烂:反正我向你释明了,你这种态度,我无法跟你沟通!

鉴于以上事实,本人特致函于您,指出两点:第一,您不是今天才知道我在控告倪鸣、曾芳、林桓、潘丹网络金融诈骗一案中做过笔录,而应早就知道我作为主要控告人,为查破此案提供了许多证据材料,还提供线索协助台江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抓获了长期流窜全国各地,进行网络诈骗犯罪的原“AS网络金融诈骗”组织的首席经理林桓、特级经理潘丹,查扣了林桓、潘丹用诈骗所获赃款购买的豪华别墅一座、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是破获这起经济犯罪大案的有功人员!您之前已经答应让我参加倪鸣一案庭审的旁听,现在突然以我“做过笔录”为借口不让我旁听,明显是对我于9月5日向贵院池奇波院长提出对您的书面举报的打击报复!第二,既然您以我“做过笔录”为借口不让我旁听,就证明您已经确认我是本案的关键证人。那么,我要求依法出席倪鸣案件的庭审,履行证人作证义务,行使证人作证、质证权利!请您接到本函后,依法、及时向我发出出庭作证通知书,并切实保障我作为证人参加本案诉讼的各项权利!否则,您将会受到进一步的举报、控告,承担由此引致的不利后果!

致函人:邹丽惠

二0二六年九月八日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上图为:邹丽惠向黄蕴华法官要求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已于2026年9月9日上午送达台江区法院

附:邹丽惠向台江区法院池奇波院长举报黄蕴华法官的举报信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上图为:台江区法院刑庭黄蕴华法官违法拒收邹丽惠来信/对2026年8月17日台江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日反馈意见的反驳意见书

以“做过笔录”为由被禁旁听 控告人邹丽惠致函台江法院申请出庭作证

上图为:邹丽惠向台江区法院池奇波院长举报黄蕴华法官的举报信,于2026年9月6日上午寄达台江区法院

原文信息

原标题
台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黄蕴华法官通知不让旁听事,致函黄法官要求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进行质证
原文作者
邹丽惠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邹律师说案”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9-09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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