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公民姜福祯在一份致荷兰外交部及驻北京大使馆的陈情书中表示,其长期伴侣张守荣于2020年10月10日和2026年9月29日,两次持有效荷兰签证准备赴荷兰时,先后在北京和青岛机场被中国边检部门阻止出境。姜福祯称,边检人员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作出口头解释,却没有提供正式书面决定。他担忧有关限制与自己在荷兰的政治活动有关,请求荷兰政府通过外交渠道了解法律依据,并协助结束两人长期分离的处境。

以下为姜福祯致荷兰王国外交部及驻中国大使馆的陈情书原文:
关于请求荷兰政府就中国当局两次阻止本人伴侣出境一事给予外交关注与协助的陈情书
致:荷兰王国外交部
并呈: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尊敬的外交部负责人及大使馆有关官员:
本人姜福祯,原籍中国山东青岛,现为荷兰公民。本人曾因1989年中国民主运动受到政治迫害并被判处八年监禁。2018年,我离开中国来到荷兰,此后一直在荷兰生活。
今天,我怀着沉重而恳切的心情,向荷兰政府陈述本人长期伴侣张守荣女士两次持有效荷兰签证,却连续遭到中国有关部门阻止出境的经历,并请求荷兰外交部及驻北京大使馆给予必要的外交关注与协助。
一、长期伴侣关系与家庭分离
张守荣女士是中国公民,现居山东省青岛市。我们自2016年起共同生活,建立了稳定而持续的伴侣关系。
2018年,由于本人特殊的政治经历及现实处境,我离开中国前往荷兰。此后,我们被迫长期分居。
为了实现正常的家庭团聚,我们始终希望通过合法途径,使张守荣女士能够来到荷兰,与我共同生活。
我们的愿望十分简单:在晚年能够相互照顾,结束长期分离的生活。
然而,这一愿望至今未能实现。
二、2020年首次取得荷兰签证,却在北京机场被阻止出境
2019年,我们按照荷兰家庭团聚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经荷兰移民归化局审查,张守荣女士的家庭团聚申请获得批准。
2020年8月13日,荷兰方面向她签发了长期居留入境签证(MVV)。
这意味着她已经按照荷兰法律程序取得了前往荷兰的入境许可。
2020年10月10日,张守荣女士持有效护照、荷兰签证及国际机票,从北京机场准备出境前往荷兰。

然而,她在机场被中国边检部门阻止离境。
有关人员口头告知,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不能出境,并要求她取消行程。
据她陈述,当时没有向她出具载明具体事实、法律依据及救济途径的正式书面决定。
由此,原本已经获得荷兰批准的家庭团聚安排被迫中断。
三、2026年再次取得荷兰签证,却在青岛机场第二次被阻止出境
六年之后,我们仍未放弃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见面的愿望。
2026年9月14日,张守荣女士再次获得荷兰签发的申根短期签证,有效期为2026年9月28日至2027年1月10日。
2026年9月29日,她持有效护照、申根签证及国际机票,从青岛机场准备出境。

然而,她再次被中国边检部门阻止离境。
有关人员仍以涉及国家安全等理由进行口头解释,但未向她提供正式书面决定,也未明确告知限制期限及解除条件。
在相关接触中,中国有关人员还曾提及本人在荷兰的政治活动。
这使我有理由担忧:张守荣女士遭受的出境限制,可能并非基于她本人的具体行为,而与本人在荷兰的政治表达和公共活动存在关联。
我必须强调,张守荣女士本人并未参与我的政治活动,也没有从事任何我所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本人对两次出境限制的严重关切
首先,两次事件发生于相隔近六年的不同时间、不同机场,但结果完全相同。
其次,两次出境时,张守荣女士均持有荷兰方面依法签发的有效签证,出境目的明确,并非非法移民或规避正常边境管理。
再次,据她陈述,中国有关部门始终没有向她提供可以据以申请审查或救济的正式书面决定。
更令人忧虑的是,若限制措施确实与本人在荷兰的政治活动有关,那么一个未参与政治活动的中国公民,便可能因为其伴侣在海外的政治表达而受到不利影响。
本人理解,各国依法管理本国公民出境事务的权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的限制措施也应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并应依法接受审查。
如果仅因本人在荷兰依法行使言论自由、参与和平公共活动,就使我的伴侣长期无法出境与我团聚,那么这一情况不仅涉及家庭生活,也可能涉及针对海外政治活动人士亲属的跨境施压问题。
本人恳请荷兰政府对此给予审慎关注。
五、请求荷兰外交部及驻北京大使馆给予协助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谨向荷兰政府提出以下请求:

第一,请求外交部对本案给予正式关注。
恳请荷兰外交部审阅本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评估这一长期家庭分离事件是否涉及不当限制出境及因海外政治活动而产生的关联性压力。
第二,请求通过适当外交渠道向中国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如外交部认为可行,恳请通过荷兰驻北京大使馆或其他适当渠道,向中国有关机关询问张守荣女士两次被阻止出境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有关限制是否仍然有效。
第三,请求关注限制出境措施对家庭生活造成的持续影响。
本人及伴侣均已进入晚年。长期分居使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相互照顾,也给我们带来了持续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
恳请荷兰政府在评估本案时,将长期家庭分离及人道因素一并考虑。
第四,请求评估是否存在适当的外交协助方式。
如中国有关部门未能说明具体限制依据,或相关限制已经不再具有法定必要性,恳请荷兰政府考虑通过适当外交方式,促请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并解除有关限制。
第五,请求提供正式受理和提交证据的渠道。
本人保存有两次荷兰签证、有关机票和行程资料,以及张守荣女士对两次被阻止出境经过的陈述。
由于中国有关部门未向她提供正式书面边控决定,本人无法提交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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