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法院第一审判庭。一桩由1.19亿元云南房产交易引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受贿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邯郸市永年区法院。刘虎 摄
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看,此系一宗经济犯罪案件。然而,被告人及多名辩护律师指出:这原本仅是民事合同纠纷,警方人员却甘愿受买房人河北盛世长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盛世长通”)实控人梁清的收买,为其充当了“公权力打手”。

邯郸市公安局永年分局。刘虎 摄
01
1.19亿大宗交易与97万佣金的“罪与非罪”
事 发于 2024年下半年的云南昆明。
永年区检察院 《 起诉书 》 显示 ,盛世长通实际控制人梁清,指派公司员工冀子恒、杨雨航远赴昆明,洽谈购买由云南安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的恒大云玺售楼部房产。
恒大云玺房产的实际控制人为许 某 峰,中介方王文涛、王友甫等人居间斡旋。经过多轮商务谈判, 2024年10月,买卖双方最终敲定这笔总价为1.19亿元的大宗不动产交易。
庭审记录显示,卖方代表丁伟华陈述,买方盛世长通于 2024年10月19日支付了1300万元定金,随后在11月、12月分批结清了全部购房款项。
在主体交易完成之后,随之而来的是300万元中介费的结算环节。按照行业惯例及双方初步约定,丁伟华代付给中介王友甫200万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支付194万元)。剩余的100万元,由王友甫转达丁伟华直接支付给买方的对接人。

邯郸永年区检察院。刘虎 摄
丁伟华在庭审中供述: “对方发来两个银行账号,扣税后共计97万元,分两笔支付。这三笔钱加在一起,就是总计300 万元 的中介费。 ”
这笔 97万元的代付款项,在时隔一年后, 却 成为了永年 警方 对这起交易启动刑事追诉的核心切入点。
公诉机关指控:买方员工冀子恒让杨雨航通过中介王友甫,向卖方代表丁伟华索要 “好处费”。丁伟华于2025年1月,将47万和50万分别转入了杨雨航提供的“杨豆豆”和“范聪聪”两个私人账户。随后,这笔款项被进行了内部分配:杨雨航分得17.5万,冀子恒分得18.5万,王友甫分得31万。
公诉机关 认为 ,冀子恒、杨雨航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丁伟华、王友甫、王文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庭审中,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朱智、吴正兵律师,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郭珍律师等多位辩护人从刑法教义学及商业惯例角度进行了无罪辩护。

河北盛世长通公司与邯郸国奥燃气热电公司均设在长通大厦。刘虎 摄
辩护 人 指出,在大型商业地产交易中,收取居间佣金或业务提成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如果将中介方 “希望促成交易成功”的主观意愿直接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整个居间服务行业都将面临随时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更为核心的事实是,这笔 97万元款项系买方工作人员主动索要,且卖方丁伟华并未因此获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超额利润或不当竞争优势。 尤其王文涛在这当中只是转达了王友甫的话给丁伟华,其他一无所知,这个事实得到了《起诉书》的认定。 辩护人援引 我国 《刑法》 389 条第三款的规定: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律师 强调,将商业活动中正常的佣金回扣、甚至是买方员工单方面的索要行为异化为卖方与中介的行贿犯罪,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违背。
02
买方以 “被欺诈”报案
该案 刑事程序得以启动的核心理由,是报案人梁清声称卖方与中介合谋哄抬房价、虚构租金收益,导致其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以此主张遭遇了 “商业欺诈” , 意欲毁约 。
多名被告人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显示,涉案房产的价格并不存在针对梁清的 “特定欺诈”。2023年12月,中介在相关行业群聊中对该房产的报价为1.5亿元;2024年8月,随着市场行情变化,报价 下 调为 1.2亿元。
梁清及其团队于 2024年8月29日抵达昆明,8月30日进行首次看房。最终达成的1.19亿元成交价,是买卖双方经过 近 两个月的反复实地考察、商业核算与商务磋商后达成的市场价格。 庭审中,王友甫还陈述,他们作为中介,为了促成交易,不但没有虚构事实哄抬过房价,反而是不停找理由压丁伟华降价,根本没有损害过买方梁清的利益。
辩护人当庭指出,所谓 “合谋哄抬房价”的说法 完全 缺乏事实依据 , 纯粹是为了想让公安立诈骗案编造的理由。
庭审中, “阴阳合同” 问题也 浮出 了 水面。
辩护人出示 的 证据 显示 :在 1.19亿元的真实成交价之外,买卖双方为了规避巨额交易税款,另行签署了一份价款大幅低于真实交易额的“阳合同”,专门用于向房产管理及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买方盛世长通不仅明知该虚假合同的存在,更是积极配合签署并实际使用了这份逃税合同以获取巨额的避税利益。
“一个深度参与逃税操作、享受了避税红利,且事后从未向税务机关或工商机关提出过合同撤销或异议的公司,岂能自称‘对交易存在重大误解或被欺诈’?”辩护方认为,阴阳合同的客观存在,不仅证明了买方对整个交易结构及资金流向的明知与认可,更从根本上瓦解了其所谓“被骗”的刑事指控逻辑。

盛世长通 以 “被骗”为由报案, 几名被告人说,还有一个 真实动因 : 梁清原本想买昆明这个 20多亩地的会所房找关系加层开酒店,但结果不能加层,投资愿望化为泡影,于是就以报诈骗罪的方式毁约退钱。但诈骗罪又办不下去,只好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来收拾人。
03
特警越界办案与消失的审批文书
实体定性争议之外,该案在侦查程序上暴露出的问题,被指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管辖规定。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明确要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经侦大队)专属管辖。然而,案卷材料显示,报案人 盛世长通 于 2025年7月18日将报案材料 让员工 递交给了永年区公安局特警大队,并由特警大队民警甄文彪出具了《接收证据清单》。直至 9月12日,该案才正式由永年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但在后续长达数月的核心取证与跨省抓捕过程中,特警甄文彪依然全程参与。
辩护人要求调取跨警种办案审批文件的《申请书》。受访者提供
针对这一明显的跨警种、越权办案问题,辩护律师在庭前及庭审中 , 多次向公诉机关及法院申请调取关键的《呈请立案报告书》 , 以及公安局领导批准跨警种联合办案的内部审批文件。
面对辩护人的合法调证申请,永年 警方 出具的《情况说明》出现了自相矛盾的表述: 3月19日,特警大队出具说明称“因未立案故无法提供相关文书”;而3月21日,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对书面审批文书只字不提,仅以一句“经请示局领导抽调(特警参与)”作为搪塞,始终拒不向法庭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批示文件。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这种无视公安部管辖分工规定的混同办案模式,绝非简单的 “程序瑕疵”,而是对法定侦查权分配原则的破坏。
辩护人提出合理怀疑:报案材料在不具备管辖权的特警大队被 “雪藏”及“初查”近两个月,期间案件材料是否被筛选、改造甚至人为炮制?案件的立案罪名从最初报案时的“合同诈骗”悄然变更为最终的“行 贿 受贿 ”,这背后是否存在报案人操控侦查方向、特定办案人员予以迎合的非法操作?侦查机关拒不提供书面审批文件,是否意味着相关文书存在事后补签、倒签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可能?
04
辅警包办审讯与逮捕笔录造假
庭审信息显示, 本应被严格排除在刑事案件核心取证工作之外的警务辅助人员 吕永琦 ,竟堂而皇之地主导了 该案 绝大部分的审讯工作。
我国 《刑事诉讼法》 118 条明确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均有明文规定,辅警不得从事 “案件调查取证”“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等核心执法工作。
辩护人要求调取侦查人员昆明出差审批材料的《申请书》。受访者提供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承认了主要办案人员之一的吕永琦系辅警身份。然而,这位辅警姓名却赫然出现在对丁伟华、王友甫、杨雨航、冀子恒等被告人的十余份讯问笔录中,其不仅作为“记录人”,甚至在多份笔录中作为主导审讯的“讯问人”出现。

多名被告人在庭审中陈述:吕永琦不仅实质性地参与了大部分关键讯问,而且在绝大部分的审讯时间里由吕永琦单独完成笔录制作。另一名在笔录上签名的正式侦查人员,往往是中途离场,或者仅仅是事后挂名签字。实际的审讯发问、施压与笔录记录,均由吕永琦一人包办。
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定底线,更是将“辅警不得参与审讯”的法律禁令视若无物。
除了取证主体的不合法,卷宗中还暴露出了伪造法定文书的重大嫌疑。
辩护人指出, 2026年1月16日对被告人王文涛制作的《逮捕讯问笔录》中,扫描版电子卷宗里的“讯问人”、“记录人”栏目空无一字,没有任何侦查人员的签名,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122 条关于笔录必须由讯问人签名的强制性规定。
面对这一漏洞,侦查机关在情况说明中辩称: “扫描卷未签字,是因为扫描时疏忽,纸质卷民警均已补签。”
辩护人驳斥:扫描卷应当是原始纸质卷的精确物理复制品。如果纸质卷上有签名而同时期的扫描卷上没有,唯一的逻辑和事实解释就是:在进行原始卷宗扫描归档时,这些签名根本就不存在;纸质卷宗上的签名,是侦查人员在卷宗移送审查起诉甚至在辩护人提出排非申请后,进行的事后补签伪造。
依据 “ 最高法 刑诉法 解释 ” 74 条等规定,取证主体不合法、笔录存在伪造嫌疑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辩护人要求法院调取所有由吕永琦参与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查明讯问现场的真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但法庭对此未予积极回应。
05
警察交出证件 和公函 指令嫌疑人赴公证处调证
据被告人王友甫在庭审中陈述,案件侦查初期,其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仅以证人 和 关联人的身份 , 在昆明当地接受永年区办案人员的询问。
此 间,为了获取涉案房产交易的某项关键公证文件,办案警察竟将自己的警官证 , 以及盖有公安局公章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交给王友甫, 并 令 他 前往 有关 公证处,为公安机关调取与 该案 相关的核心证据。
王友甫翻拍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警官证和介绍信。受访者提供
《刑事诉讼法》54条、11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必须由法定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绝不允许转让或委托给任何非执法人员,更遑论委托给案件的潜在当事人。

王友甫表示,由于察觉到办案人员此举极其荒谬且极不合常理,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在携带警官证和法律文书前往公证处的途中,用手机 悄悄 拍下了相关证件和文书的照片,并将这些照片保存在了云端。这些照片成为了指控侦查机关严重违法办案的铁证。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侦查机关将法定的、不可让渡的调查取证权,随意转嫁给案件的涉案人员,指令嫌疑人 “自证其罪”或“自行调证”。这已不是用“程序瑕疵”可以掩盖的问题,而是涉嫌滥用职权。辩护人坚决主张,该部分证据因取证主体严重非法、程序根本违法,必须依法予以排除 。
06
脱离监控的 “黑窗提讯”
据王友甫当庭陈述,在其实际被羁押于永年区看守所期间, 2025年11月12日及12月3日,办案人员两次将其从看守所监区内违规提押至公安局的执法办案中心,进行了所外讯问。
按照《刑事诉讼法》 118 条的规定,除极特殊情况(如指认现场)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外,对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固定的讯问室进行,以确保讯问过程处于全程监控之下,防止刑讯逼供。
然而,此次永年警方的提讯,既没有向看守所出具合法合规的《提讯证》,案卷中也找不到任何关于所外提讯的局领导审批记录。
在这段完全脱离看守所监控系统的 “黑窗期”内,王友甫经历了什么?他陈述: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心对其进行了威逼与利诱,明确要求他“必须在王文涛(另一被告人)身上说出点什么犯罪事实”。
王友甫 称 ,参与这两次 “黑窗提讯”的警务人员中,有一名叫魏耀民的辅警。而 该 辅警是报案人梁清的 “拜把子兄弟”(结拜兄弟)。
针对这一严重违反羁押与讯问规定的行为,辩护人依法向法庭申请调取这两次提讯的《提讯证》、看守所出入所登记记录,以及执法办案中心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要求调取《提讯证》及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受访者提供
律师表示:“如果没有《提讯证》,这就不能称为提讯,这叫非法劫持在押人员。如果公安机关不能提供这两次‘黑窗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合法性,那么在这期间取得的所有言词证据,必须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彻底排除。”

07
报案人 “ 全程 买单 ”
据辩护人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揭露,从2025年9月至2026年1月,长达近半年的时间里,永年警方的办案人员,频繁往返于河北邯郸与云南昆明进行跨省办案。如此长时间、高频率、多人次的异地执法,必然产生巨额的差旅费用。

然而,辩护人掌握的线索及被告人陈述指出, 办案人员在昆明期间的食宿、交通、租车等高额费用,疑似全部由报案单位盛世长通负责安排和支付。
辩护人 由此 提出质疑 , 如果侦查人员吃住在报案人安排的高级酒店,出行乘坐报案人提供的车辆,这种 “拿人手短、吃人嘴软”的办案模式,其 执法的客观中立性早已荡然无存,案件从立案之初就沦为了报案人私人雇佣的 “公权力打手”。
辩护律师要求调取侦查人员办案财务报销凭证的《申请书》。受访者提供
被告人王文涛 还 在庭审中指控,办案期间,辅警吕永琦 在邯郸希尔顿欢朋酒店 以 “可以不抓获王文涛”作为交换筹码,向 其 勒索十万元 。 他随后打车去找沧州的朋友陈威武借来十万元,送到吕永琦车上给了吕。吕永琦在后来通话中并没有否认,这个有录音证据 。吕永琦 有一次 在 永年请客, 公然 让 王文涛 买单 。 四个人一顿简单的毛驴肉饭,王文涛竟然买了 3800元的单。
王文涛进一步陈述 , 吕永琦在昆明异地办案期间,还多次要求请 他去 高档 KTV娱乐,消费昂贵的洋酒,并要求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吕永琦 有一次在官渡宝海公园旁会所玩,一次就消费了王文涛 1.8万元, 酒后还辱骂陪侍 美女 , 甚至在出来吃夜宵时还在发酒疯骂人, 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此外,针对王文涛的抓捕行动也充满了 “排场”。
王文涛表示,其在接到警方通知 去邯郸接受调查 后,已明确答应会自行前往配合调查。然而,永年警方 过几天又电话通知其不要去了,反而 派出了多达七八人的庞大队伍 , 远赴昆明对其进行 “ 抓捕 ” 。辩护人质疑,这种毫无必要的警力浪费,疑似是一场 有人 出资赞助的 “旅游式抓捕”。
基于上述严重的违纪违法线索,辩护人当庭正式向法院申请,要求调取侦查人员在昆明办案期间的全部财务报销凭证、出差审批材料、差旅费流向,以及相关 KTV的消费记录和监控录像。辩护人指出,查清办案经费来源,是审查 该案 侦查程序是否受报案人非法利益操控的关键。
08
法庭上的集体 “钝感”
面对如此密集的程序违法指控,法庭本应行使严格的司法审查权,但现实却截然相反:
辩护人提出传唤特警甄文彪、辅警吕永琦 、 魏耀民 出庭作证,以当庭查明其取证主体资格和取证过程合法性 , 法庭 未 同意 ;
辩护人申请调取所有存在争议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核实辅警是否越权主导审讯、是否存在黑窗提讯及逼供行为 , 法庭 也 拒绝调取 。
辩护人申请调取跨省出差报销凭证,以查明公权力是否被报案人金钱腐蚀 , 法庭依然不予调取。
辩护律师记录的永年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庭前会议上的“经典语录。受访者提供
辩护人在庭审中称:审查起诉阶段,有几位辩护人曾向承办检察官刘咏泽反映案件的程序问题,并申请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刘咏泽竟然直接告知辩护人:“想要取保,要找被害人(报案人)梁清家沟通才行。他同意了才好办。”但刘咏泽庭上不再承认说过这话。辩护人说要找专业机构恢复自己删除的手机录音,以证明检察官说过这话。
辩护律师表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面对本案一系列荒诞且严重的程序违法乱象时,不仅未履行法定职责,反而在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将案件起诉至法院;甚至将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报案人的私人意愿挂钩。这已经涉嫌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
09
刑案 “ 操盘手 ” 被要求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之外,一份《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申请书》,揭开了报案人梁清的另一重面目,也揭示了这起异化刑案背后的深层经济动因。
据企业工商信用信息及法院执行网数据显示,梁清不仅是本次购房主体“盛世长通”的实际控制人,其更是河北中耀燃气集团的董事长,并实际控制着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华燃长通”),持有该燃气公司高达97%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豪掷1.19亿元赴昆明购买不动产的盛世长通,其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登记为梁清的女儿,该公司在实质上完全由梁清个人支配,是其资本版图下的公司。
上述《申请书》称,就在梁清1.19亿买楼的同一时期,其控股的华燃长通正背负着武安市法院(执行标的241万元)和邯郸市丛台区法院(执行标的2247万元)两起强制执行案件。总计高达2488万余元的生效判决债务,均因为华燃长通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申请人及相关债权人指出,梁清在明知其核心控制企业负有巨额到期债务,且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非但不履行法定的清偿义务,反而利用其控制的、没有经营风险关联的公司耗巨资在异地购置高价值不动产,涉嫌恶意减损责任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刑法》313条的规定,这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庭审中,由于多名辩护人坚持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及调取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的申请之后,法庭当即宣布该案休庭,择期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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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信息
- 原标题
- 河北邯郸警察昆明办案,被曝报案人全程买单
- 原文作者
- 刘虎
-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 微信公众号“法与情”
- 原文发布时间
- 2026-09-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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