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丰农商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卞玉叶在监察留置168天后瘦了60余斤。9月23日,中国数字时代存档微信公众号“法与情”由巫英蛟、刘虎撰写的报道披露,卞玉叶称自己在张家港留置点遭长时间固定坐姿、反铐、捆绑、低温冻罚、限制饮水和睡眠,并被要求反复自扇耳光,单次最多800余下。更严重的是,他的哺乳期女儿随后也被留置,并被用来向其施压供述。
据家属陈述,卞玉叶在女儿被留置前长期没有作出有罪供述,并多次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女儿卞进被带入同一留置体系后,卞玉叶看到相关材料和视频,并被告知女儿的处境与其供述有关。随后,他的供述发生变化。若这一时间线属实,问题已经不是“讯问方式是否过激”,而是办案机关是否以近亲属人身自由为杠杆制造口供。
公开资料显示,卞玉叶曾长期任职江苏农信系统,并担任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及盐城市人大代表。2025年8月27日,他被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人员带走,随后异地留置168天。2026年8月,案件在张家港市法院开庭,他被控贪污1590余万元、违法发放贷款3500万元。

真正决定这起案件公信力的,不只是最终是否定罪,而是证据如何取得。报道点名办案人员龚建飞、潘刚等,称其曾以继续留置女儿、冻结家庭资产和追究其他亲属责任相威胁。如果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留置记录和讯问笔录能够印证这些说法,那么这将直接触及非法取证,而不是一般管理瑕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保障被留置人员饮食、休息、安全和医疗,并合理安排讯问时间;《监察法实施条例》更明确禁止暴力、威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和变相体罚,也规定对以严重损害本人或近亲属权益相威胁取得的供述应依法审查排除。
这意味着,卞玉叶案现在存在两条必须同时审理的事实线:一条是检方指控的贪污、违法发放贷款;另一条是监察机关取得关键供述的方式是否合法。不能因为一个人被控职务犯罪,就默认留置阶段的一切手段都合理。相反,权力越集中、讯问越封闭,越需要同步录像、医疗记录和完整时间线接受外部审查。
留置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被调查人长期处于监察机关完全控制之下,律师无法像普通刑事程序那样及时介入,家属也难以掌握真实情况。正因如此,一旦出现反铐、冻罚、自伤式惩罚和以家属相要挟的指控,法院就不能只看最后形成的笔录,而必须倒查笔录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
卞玉叶案的公共意义并不取决于他最终是否有罪。真正需要回答的是:监察机关能否一边拥有高度封闭的人身控制权,一边又让取证过程缺少足够外部监督;当被告指出供述是在身体和亲属压力下形成时,法院是否敢于调取原始录像、医疗材料并排除违法证据。留置制度如果不能接受这种审查,就很难证明自己不是一套只对被调查者施加义务、却让办案权力逃离监督的封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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