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素材全部来源于当事人提供的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法院查询听证笔录、村集体对外公示文件等原始材料,仅作纪实普法评论,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人民法院正式法律文书为准。

惠州村民小组长对抗法院判决,死人领分红,活人维权难

【导语】 一纸终审生效判决书,确认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三人为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令村集体发放股权证、享有同等集体分红待遇。可现实却是吊诡又刺眼: 法律白纸黑字赋予的股东身份,村集体硬是不承认;活着的土生土长本村合法村民被死死挡在分红名册门外,多达 22 名早已离世的人员,却依旧盘踞在分红名单,最长已经连续领取 20 年集体红利。

一纸终审生效判决书,确认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三人为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令村集体发放股权证、享有同等集体分红待遇。然而,现实却是吊诡又刺眼:法律白纸黑字赋予的股东身份,村集体硬是不承认;活着的土生土长本村合法村民被死死挡在分红名册门外,多达 22 名早已离世的人员,却依旧盘踞在分红名单,最长已经连续领取 20 年集体红利。

一边是拿着胜诉判决求分红,求一纸股权证而不得;另一边,早已埋入黄土的逝者,户籍已注销依旧按季度稳稳拿到每季度 3000 元的集体分红。这个极具讽刺的现实,就发生在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街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当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遭遇村集体 “村民表决不同意” 的挡箭牌;当村民自治异化为对抗国家司法裁判的工具;当去世人员可以持续吃集体红利,活生生的合法村民却被剥夺权益。我们不禁发问:这里的集体分红,到底凭什么分配?到底是法律说了算,还是村集体一张内部表格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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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村民小组长对抗法院判决,死人领分红,活人维权难

(该村2026年第三季度分红表上依然没有三位复议人员的名单)

一、荒诞乱象:逝者常年领分红,胜诉活人被拒之门外

新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07 年完成股份制改革,距今将近 20 年,按照当年改制方案,原始股东每人配置 10 股,对应股值 93000 元。村集体每季度发放集体收益,现行标准每人每季度 3000 元,2026 年第三季度分红预览表公示总人数 232 人,单季度分红总金额高达 696000 元。就是这份公开的分红表格,暴露出触目惊心的矛盾现实:

1、22 名已经死亡、户籍已经注销的人员,仍然保留在村集体自制的 “伙食费发放表”(也就是村实际执行的股东分红名册),持续参与分红。有些村民早在股份制改革初期就已经离世,二十年来名字岿然不动,至今照常瓜分村集体资产收益,这部分死亡的人数至今累计已经达到22人之多,仍然持续参与村里的分红,侵犯健在村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继承,但死者本人不能继续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年年参与集体分红。可在新村合作社,这条法律规定仿佛完全失效。死人可以长期霸占分红名额,堂而皇之分割全村的土地、物业带来的集体收益。死人能分红,活人反而分不到,这到底是哪门子的村规民约?

2、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三人,土生土长,户口自出生起就在本村。

早在 2019 年,澳头街道办就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三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经一审(2022)粤 1391 民初 3184 号、二审(2023)粤 13 民终 5144 号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书确认三人享有与其他村民完全同等的集体权益,判令村合作社向三人发放股权证,补发 2007‑2022 年度集体收益分红。

判决生效之后,过往 2007‑2022 年的分红款项通过强制执行拿到手。但是,判决另外两项核心义务: 发放股权证、纳入股东名册、平等享有后续每一期集体分红,至今完全落空。

很多人以为录入 “三资” 平台就万事大吉。但澳头街道办事处正式回函已经讲得明明白白: 惠州市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服务平台只是行政管理层面的备案监管工具,不能替代股权证,不是股权的法定凭证。

最扎心的真相:村集体实际分红,根本不读取三资平台数据。村里面自己制作一份叫 “伙食费发放表” 的内部名册,把这份表格报送澳头街道财经事务部,街道只按照村集体报送的这份名单打款分红。

换句话说:就算你的名字在政府监管的三资平台系统里,只要村集体不肯把你写进这份内部分红表格,你依旧一分钱红利拿不到。

听证笔录当中, 村集体负责人林某桃 当庭坦然承认:虽然三人信息录入三资平台,但是村自制的股东分红名册,始终没有把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录入, 自判决生效至今,三人没有拿到股权证,后续所有季度分红一分未得。

更讽刺的是:对于交钱购股的新增人员,村集体可以顺顺当当把人录入这份 “伙食费发放表”,享受分红待遇。交钱就可以进名册,拿着法院生效判决的合法成员,却被拒之门外。钱可以买身份,法院判决书却换不来身份,这是何等黑色幽默。

早在 2019 年,澳头街道办就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三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历经一审(2022)粤 1391 民初 3184 号、二审(2023)粤 13 民终 5144 号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书确认三人享有与其他村民完全同等的集体权益,判令村合作社向三人发放股权证,补发 2007-2022 年度集体收益分红。判决生效之后,过往 2007-2022 年的分红款项通过强制执行拿到手。但是,判决另外两项核心义务:发放股权证、纳入股东名册、平等享有后续每一期集体分红,至今完全落空。

二、判决刚落地,连夜废除股权证?明目张胆规避执行

(2023)粤 13 民终 5144 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的落款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第二天,也就是 2023 年 10 月 18 日,村合作社火速召开村民股东户代表会议,作出决议:废除全部旧股权证,待后续调整再统一发放新股权证。时间点巧得令人咋舌。头一天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令村集体向谭翠玉三人发放股权证;第二天村集体立刻开会废掉全部股权证。很难不让人怀疑:这场会议,就是专门冲着蓄意规避法院判决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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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执行异议、中院(2026)粤 13 执复 105 号查询听证当中,复议代理人直指这份会议决议的重重硬伤:决议存在单方制作、没有设置反对票选项、部分签名疑似代签、没有完整公开公示等重大程序瑕疵。一份充满程序漏洞的会议决议,偏偏就成为村集体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挡箭牌。

更可笑的是:所谓 “ 股权证全部废除 ” 仅仅是对付谭翠玉三人的借口。对于原来 172 名原始股东,包括死人,他们的权益没有受到半分影响,依旧拿着分红。废除股权证没有伤害老股东一丝一毫,唯一的作用,就是对付刚刚打赢官司的这三名外嫁女子女。

还有一份关键通话录音摆在案卷证据里。村集体负责人 林某桃 在通话中表示:“ 法院判就叫法院执行 ”,转头又以 “ 村民不同意 ” 拒绝履行。白纸黑字的司法判决摆在面前,村集体可以表面尊重法律,实际我行我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益。 村民自治,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不是法外特权,更不是集体抱团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护身符。村民代表投票,无权剥夺已经被司法确认的公民法定财产权利。多数人的表决,不能成为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理由,这是法治社会最基础的常识。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效判决、裁定,义务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当中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本案当中,村集体完全具备履行能力:街道办手上就存放有空白制式股权证,只需要填写信息、加盖村集体公章,股权证就制作完成;村集体随时可以修改 “伙食费发放表” 股东名册,交钱购股的新增人员都可以顺利登记入册。客观上完全可以做,主观上就是不愿意做。

三、执行陷入困局:拿到钱,却拿不到身份,判决被拦腰斩断

大亚湾法院作出(2025)粤 1391 执异 126 号执行裁定书,以三资平台已经录入三人信息、股权证已经废除、暂不具备统一发证条件为由,驳回三人执行异议,对发放股权证这一项判项予以终结执行。金钱给付的那一部分分红,强制执行到位;但是代表股东身份、保障未来持续分红的股权证、载入股东名册这一核心判项,被终结执行。这就造成一个非常现实的后果:过去的旧账结清,未来的权益完全悬空。就算打赢官司,也只拿到了过去的分红。只要村集体不把他们写进内部分红名册,以后每一次集体分红,谭翠玉三兄妹依旧只能站在局外人的位置。每一次分红,都要重新维权,重新博弈。司法判决只能管过去,管不了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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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申请人律师一针见血指出问题要害:三资平台录入只是备案,不等于履行判决。不能用一份行政系统的备案记录,来替代法院判决书判令发放股权证、载入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

村集体负责人村民组长林某桃 反复拿 “村民不同意” 当挡箭牌。可我们要追问:

为什么对于早已过世的村民,不需要村民表决同意,就可以年年分红? 为什么交钱入股的外来新增人员,不需要复杂表决,就可以登记入册享受分红? 唯独面对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三名本村人,就要拿 “村民不同意” 来剥夺他们的法定权益?

双重标准,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死去的人可以躺着分集体钱;交钱的人可以买到股东身份;唯有司法确认的本村青年,被 “村民不同意” 死死卡住。

回看新村合作社 2006 年原始章程,里面就带着浓重的性别歧视烙印,原章程第二十三条直接写明 “户口在本村的外嫁女,不能享受村股权股份分配,给予一次性补贴 5000 元人民币”。哪怕该条款明显违背男女平等原则,但是这种陈旧观念,依旧在实际运行当中阴魂不散。谭翠玉三人,正是外嫁女子女。他们户口自出生就在本村,生来就是这片土地的一份子,却依旧要承受旧村规的歧视。

虽然村集体 2025 年重新修订了章程,纸面删掉了歧视条款,但纸面修改不等于现实改正。旧的思维惯性,死人名单还可以录入三资平台,依然体现在股东名册、分红分配的实操之中。

四、拷问乡村法治:村民自治绝不能沦为对抗法律的挡箭牌

这件案子暴露出的问题,绝非简单的邻里矛盾,它直击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的痛点:

1、集体分红的真正决定权,掌握在村集体自制的内部表格,政府三资监管平台沦为摆设。备案信息和实际分红名册两张皮。系统录了名字,不代表你能拿到红利。

2、部分村集体滥用 “村民自治” 概念,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当成对抗国家法律、对抗生效司法判决的工具。把 “少数服从多数” 异化为 “多数人可以剥夺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3、成员身份管理混乱。去世人员长期保留分红资格,活生生的合法成员被排除在外。集体资产变成了部分既得利益群体的蛋糕,死死捂住既得利益,不愿意分给司法确认的合法成员。

我们并不否认村民自治的价值。但是村民自治,绝不是脱离法律约束的自留地。村民代表可以商量集体怎么花钱,怎么搞建设,但是没有权力推翻法院生效判决,没有权力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财产权利。

试想,如果每一个村集体,只要开个会表决不同意,就可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那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法院的判决书,将沦为一张废纸。

本案现在处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 13 执复 105 号执行复议审查阶段。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三兄妹的维权路,走了一年又一年。行政确认、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层层程序走了个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换来的只是旧账结清,股东身份与未来分红权益依旧悬在空中。

令人唏嘘的是,和他们同样的待遇,已经离世二十余年的村民,不需要打官司,不需要复议,安安静静,每季度坐等集体分红到账。

惠州村民小组长对抗法院判决,死人领分红,活人维权难

(该村2026年第三季度分红表上死亡人员名单赫然在目,见红线标注)

我们不禁要问: 到底什么样的人才配享有村集体发展带来的红利? 是土生土长、户口在村、拿到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活人? 还是早已与世长辞,只因历史固化股权就永久分红的逝者? 当村民内部表决与国家司法判决发生冲突,究竟该听谁的?

农村集体资产,是全体活着的集体成员共同创造的财富,不是历史遗留下来固化不变的铁饭碗,更不应该出现 “死人分红利,活人求权益” 的荒诞景象。去世成员股权财产可以继承,但绝不能让逝者永久霸占集体成员资格,持续分割活着的村民的集体收益。

惠州村民小组长对抗法院判决,死人领分红,活人维权难

(三位复议当事人提供)

我们期待惠州中院(2026)粤 13 执复 105 号案件可以给出一个掷地有声的答案: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地,撕掉挡箭牌,把股权证、股东名册登记、平等分红的权利还给谭翠玉、谭玉婷、谭广伦,捍卫司法判决的刚性,守住乡村法治的底线。法律不应该只是给胜诉当事人一张写满权利、却难以兑现的判决书。

(待续... ...)

文中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原文信息

原标题
广东惠州:村民小组长拿 “村民不同意” 对抗法院生效判决,死人分红、活人维权何其难!
原文作者
胡老狮WOA
来源公众号 / 媒体
微信公众号“胡老狮WOA”
原文发布时间
2026-08-30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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